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2012]2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7-18
实施时间: 2012-9-1
失效时间: 2015-8-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5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7月18日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综[2015]3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2015-8-10
实施时间:201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