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2]42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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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我市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负担,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平衡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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