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12]16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5
实施时间: 2012-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28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一)地税后续移交户
  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