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规定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时间: 2000-8-23
实施时间: 2000-10-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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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0年8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收缴分离按照执收单位通知,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收单位可以当场收取:
  (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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