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厦府[2012]4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0-23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4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号令),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厦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征收:
  (一)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征收;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