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市政办[2000]46号
发文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7-1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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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医疗费保险,是指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以下同)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本市市区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费按下列标准筹集:45周岁以下职工每人每年36元,45周岁及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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