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石家庄市政办[2000]46号
发文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7-1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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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不含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以下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必须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应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和的3.5%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2个百分点向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缴纳,1.5个百分点暂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和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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