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新政办[2000]5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6-7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8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就业”的方针,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第16次常委会议关于筹集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筹集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的对象:自治区和中央驻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筹集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的标准:
  (一)月工资额1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1元;
  (二)月工资额1000至1500元的,每人每月2元;
  (三)月工资额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3元。
  第四条 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由各单位以在职人员上年度12月份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