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人社发[2012]3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4-12
实施时间: 2012-4-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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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03号)精神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中“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增加机关离休人员的各项补贴时,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的退休人员)均按行政机关同级同类人员增加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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