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18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312
评论人次: 2
发文内容:

  为统一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