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新劳社字[2000]4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0-4-29
实施时间: 2000-4-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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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各地就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经反复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后,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问题。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应以缴费年限为主。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则上应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但对198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含补缴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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