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12]6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12
实施时间: 2012-6-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30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堵塞管理漏洞,落实“两简化”要求,现对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加强发票发售环节的管理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手续后,服务科窗口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提供发票领购簿、刻制发票专用章、购买税控装置,领购发票的流程及所需要携带的资料。
  (一)简化初次领购发票手续
  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的,持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发票专用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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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