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涉及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企所[201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9
实施时间: 2012-10-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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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第一至第六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对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8%的应税所得率(实际税负2%)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项目地缴纳的所得税,在注册地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减除,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如发生超缴,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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