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鄂人社规[2012]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6-4
实施时间: 2012-6-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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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问题
  我省城乡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未落我省常住户口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按规定补登户口和补办身份证后,凭户口和身份证到当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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