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价[2012]5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3
实施时间: 2012-3-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7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工作,根据市府《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穗府〔2011〕11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工作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集项目的补充规定
  (一)《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的汽车生产企业,是指汽车整车生产和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二)《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的市内发电企业,是指利用水能、火能、核能、风能、热能等发电的企业;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内的企业目录公布在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