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2-24
实施时间: 2000-2-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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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0年1月31日市政府第12届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和缴纳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得是国家财政性资金。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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