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莆田市吉云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2]35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24
实施时间: 2012-8-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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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涵江区庄边镇吉云水电站电价情况的报告》(莆市价〔201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吉云水电站自电量上省网之日起,上网电价按0.26元/千瓦时(3%增值税,下同)执行;2012年3月抄见电量起,按0.281元/千瓦时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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