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1-3
实施时间: 2000-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1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收缴的管理,方便单位和个人缴款,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的收缴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依据收费或罚款决定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次收费金额在200元以下、及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可由收费单位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直接收取现金,并按收费或罚款项目统计汇总,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中......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