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将新加坡列入委托地方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国家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合函[2007]5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07-2-15
实施时间: 2007-2-1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国与新加坡经贸合作,促进中国对新加坡投资便利化,现将新加坡列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中的“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国家名单”(以下称“名单”)。各地方企业申请在新加坡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工作,由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名单”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工作,仍由商务部负责。
  特此通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