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6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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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对《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晋国税发[2005]135号)作以下修改,公告如下:
  一、将第四条 修改为:“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简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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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第十条被修改如下:
发文标题: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20
实施时间:2013-12-20

第十条 修改为:“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一律凭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 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或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其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