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2]9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28
实施时间: 2012-8-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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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授权核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请示》(烟价[2012]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有关规定,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相应核减,具体核减标准由你市确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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