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12]6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6-19
实施时间: 2012-6-1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67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1〕11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支付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青海省境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取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