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皖政办[1999]6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11-10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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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管理。
  随税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向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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