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政策解读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12]45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8-30
失效时间: 2014-4-30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8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契税纳税期限,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省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契税纳税人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4-3
实施时间:20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