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发展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12]5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20
实施时间: 2012-8-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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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领导关于“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发展”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我区小微企业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涉及小微企业的检验、检测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降低涉及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收取的涉及小微企业检验、检测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降低后的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70%收取。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二、小型和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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