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2]9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7-3
实施时间: 2012-7-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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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我省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缓缴的范围和期限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2012年7月至12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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