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8-24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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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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