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长春大成玉米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民四他字[2001]25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01-11-7
实施时间: 2001-11-7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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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辽经一终字第1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中预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就长期货物运输保险达成的一种协议。投保人长春大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依据该协议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得拒绝投保人大成公司的投保,投保人大成公司也要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其出运的货物全部在保险公司投保,这应是预约保险合同的对等义务,但预约保险合同不具备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故其不能直接产生保险合同义务,大成公司不能据此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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