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办函[2003]16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9-30
实施时间: 2003-9-30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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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报告》(保监粤发[2003]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保险业的规范经营、健康发展。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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