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法》有关条文理解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办函[2002]11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12-21
实施时间: 2002-12-2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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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保监办:
  你办《关于正确理解〈保险法〉修改前第六条的请示》(保监深发(2002)2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保险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对其有关条文的有效解释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管机关,没有解释《保险法》的职权,因此,我们的解释只能视为一种理论上或逻辑上的解释,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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