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函[2001]9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5-11
实施时间: 2001-5-11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深圳保监办:
  为使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20%的浮动权,但费率向上调整前,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保监会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率向下调整时,采取事后备案的形式。请你办加强对深圳车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各公司的费率执行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5月11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