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粤通卡用户继续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17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7
实施时间: 2012-10-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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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粤通卡用户车辆通行费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行驶广东省境内高速公路并使用粤通卡成功缴纳通行费的车辆,继续享受当次应缴车辆通行费2%的优惠,优惠金额在后台结算时予以返还,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请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做好车辆通行费优惠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高速公路路段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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