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2]2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3-29
实施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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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㈠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作为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因工作调动、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签约后满一个季度再办理变更手续。
  ㈡在定点社区签约参加门诊统筹的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不再从个人帐户扣缴相关费用。参保人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相关待遇,其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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