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京劳社失发[1999]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9-6-23
实施时间: 1999-6-23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
  为了做好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根据部分区、县在进行事业单位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工作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在扩面期间均可以按照事业单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参加失业保险。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当继续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