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事项的说明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2
实施时间: 2012-8-2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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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委托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照《委托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受托管理能力。
  二、投资管理人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见附件1)。书面报告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2),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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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docx    
附件2: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要件及要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