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2]6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1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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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人社字〔2012〕9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附件所列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
  二、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附件: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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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