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请示
发文文号: 财库[2009]1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8-24
实施时间: 2009-8-24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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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省(区)财政厅,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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