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严禁流动就业管理服务乱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3]338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3-7-18
实施时间: 2003-7-1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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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要求,在办理流动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最近,个别地区在办理流动就业证的,违反规定乱收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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