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1]286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1-12-30
实施时间: 2001-12-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来的《关于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字[20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中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社会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