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11]6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3-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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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危行业、煤炭生产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榆市地税发〔201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规定使用范围内使用的,实际支出数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范围使用和当年未使用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超过国家规定计提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使用的部分,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已经实际使用并用于安全性投入的应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资产或费用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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