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尚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5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9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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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尚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尚政呈[2012]26号)收悉。为了促进你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市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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