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发文文号: 劳社部函[2001]48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1-4-23
实施时间: 2001-4-23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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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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