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二发[2012]7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3
实施时间: 2012-7-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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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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