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劳社就[2000]2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0-12-28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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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由本人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当月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得补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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