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威海市民爆器材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函[2012]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5
实施时间: 2012-6-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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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威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民爆器材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威价发〔2012〕27号)收悉,经与省国防科工办沟通,现就民爆器材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运杂费界定问题
  2009年,我局《关于民爆器材销售价格政策问题的批复》(鲁价格函〔2009〕65号)对民爆器材价格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民爆器材最高零售价格,以实际出厂价为基础,顺加22%的综合差率制定;22%的综合差率包含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用专用车辆送货至用户指定地点的运杂费;民爆器材从生产到用户,无论经过几个环节,其最终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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