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2]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6-27
实施时间: 2012-6-2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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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规模、质量和水平,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外资结构
  (一)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投资总额1~5亿美元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对引进500强跨国公司和台湾百大企业,在项目洽谈推进阶段,给予对外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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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发文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发文文号:闽政[2017]7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7-2-9
实施时间:2017-2-9

删除该意见第十三项“扩大设区市审批权限。从2012年7月1日起,赋予各设区市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允许类外资项目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