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12]6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5-11
实施时间: 2012-5-1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费 福利支出管理 工资总额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87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我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自2010年6月建立,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确保企业在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在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6—12元标准发放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