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2]11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4-3-3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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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及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价综[2012]9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重新核定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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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价服[2014]4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3-17
实施时间:2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