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10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6-21
实施时间: 1994-6-2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9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文化厅(局)、体委: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我局与文化部、国家体委联合下发了国税发[1993]089号《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现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所取得收入征税的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