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12]5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6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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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地税发[2012]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与时间
  自2012年6月1日起,对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电脑定税的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除外)中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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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doc